歐盟機械指令并非針對技術性細節,而是著重于機械設計和結構相關的安全與健康規定上。

目前的機械指令(2006/42/EC,于2006年5月17日由歐盟官方公報頒布 2009年12月29日起生效執行)
而自1995年1月1日起,機械指令正式成為歐洲的強制法規,同時所有歐盟會員國須將其一些基本規定納入各自國家的法律。

在機械指令里清楚規范出機械的定義(請參考下列相關文章),凡符合此機械定義之機械,都必須遵從歐盟機械指令的規范即期驗證程序。

根據機械指令之附件四(Annex IV),列舉出特別危險的機械,符合這些條件的機械被稱為附件IV機械,也就是俗稱的
「危險機械」(請參考下列相關文章),而非附件IV機械被俗稱「一般機械」。
在機械指令符合之前,必須先針對機械產品區分,您所制造的是屬于「危險機械」或是「一般機械」,他們必須依循不同的認證模式來符合CE。
機械指令不涵蓋的范圍
依指令的規定,下列各項機械不屬于本指令的范圍:
設計與制造成載客用升降及/或運送設備,無論負載與否,但附裝升降操作員配備的工業用卡車除外。
僅靠人力為直接動力的機械,除非讓機械用于堆高貨物。
與病患直接接觸的醫療用機械。
用于露天廣場或游樂園的特殊設備。
蒸汽鍋爐、槽與壓力容器。
核能用途而特別設計或應用的機械,如遇意外事件會導致幅射能外泄。
幅射性零組件構成機器的部分。
輕武器。
汽油、柴油、易燃液體及危險物品的儲藏槽與輸送管路。
運輸工具:是指那些借著公路、鐵道、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網絡來運輸人員及/或貨物的運輸工具及其拖車,均應視為運輸工具。但采礦工業所用的運輸車輛則包含于本指令中。
配備相關設備的船只與近海機動設備。
公共或私人運輸用,載人的吊纜車及靠繩索拉動的纜車。
農業森林曳引機,詳如74/150/EEC公報指令第一條第一款(1),有關歐市調和輪式農業或森林曳引機型式認證的相關法令所定義者,該指令最后經88/29/EEC公報指令(2)修正。
特別為軍用或警用所設計與制造的機器。
永久使用于大樓或建筑中,在一特定高度范圍內的升降機。其活動的車箱為固定在超過與水準夾角15o以上導軌間,且設計用來運送:
人員
人員與貨物,
貨物,但具有人員可接近性。也就是說人員可毫無困難地進入其中,且其控制部分位于車箱內,并于人員觸手可及之處。
用于載人,且以小齒輪及齒條攀升的車輛。
采礦用絞具,
劇場用升降機,
建筑工地現場使用的起重機,用于載人或同時載人與貨物。

此外,本指令所述及的機械或保安機件的有關之風險條件,若全部或部分被歐體其他指令(如低電壓指令、電磁兼容指令、簡單壓力容器指令、壓力容器指令…等)所涵蓋,并且需接受施行這些指令的情形下,則本指令便不再適用或須停止適用于這些產品。
